“獅馬”、“紅獅犸”這起商標爭議案歷經數年,至今仍未決出勝負,而“紅獅犸”公司也就是巴斯夫公司日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等待著判決。
因是否構成近似而備受業(yè)界關注的“紅獅犸”商標爭議案截至目前已歷時4年,涉案雙方巴斯夫歐洲公司(下稱巴斯夫公司)和湖北祥云(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云公司)仍在等待最終的結果。
兩輪訴訟
“紅獅犸”之爭最早可追溯至1987年,當時巴斯夫公司在我國申請注冊“獅馬牌”商標,指定使用在肥料商品上。據了解,作為當時世界最大的化工企業(yè),巴斯夫公司申請商標注冊時已進入中國市場,至今仍在國內銷售其“獅馬牌”肥料系列產品。
2003年11月,同為化工企業(yè)的祥云公司提出爭議商標“紅獅犸及圖”的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8月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同樣為肥料等。
2008年7月10日,巴斯夫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撤銷祥云公司“紅獅犸”商標的申請,理由很簡單:“紅獅犸”商標與其“獅馬牌”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基于其“獅馬牌”商標享有的較高知名度,“紅獅犸”商標的使用易在市場上造成消費者混淆。
商評委于2010年4月6日作出裁定,認可了巴斯夫公司的撤銷理由,并撤銷“紅獅犸”商標在與肥料相關商品上的注冊。據了解,商評委主要認為兩商標文字部分相近,而且核定使用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因此“紅獅犸”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予撤銷。
不過,該案在行政階段迎來轉機。據悉,祥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商評委時,稱其“紅獅犸”商標不僅有獨特創(chuàng)意,與巴斯夫公司“獅馬牌”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而且經過多年使用后,已成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法院應考慮其實際使用情況和已經形成的市場秩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可了祥云公司上述觀點,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評委隨后提出上訴,并堅持兩商標構成近似,“紅獅犸”商標依法應予撤銷的觀點。巴斯夫公司則未提出上訴。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后,也認可祥云公司主張,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根據該判決,商評委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紅獅犸”商標爭議的重審裁定,維持該商標的注冊。
針對這樣的裁定結果,巴斯夫公司亦發(fā)起行政訴訟,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重審裁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巴斯夫公司主張不成立,商評委重審裁定應予維持。
目前,巴斯夫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正等待著該案的終審判決。
觀點交鋒
據了解,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初審理祥云公司的起訴理由后認為,“紅獅犸”商標爭議案的焦點為該商標與“獅馬牌”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
關于該焦點問題,商評委和巴斯夫公司一致認為,通過比對兩商標的文字可以得出構成近似的結論。
祥云公司起訴時為支持其“兩商標不近似”主張,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證據,力證其商標具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據此推定消費者已足以將雙方商標加以區(qū)分。既然兩商標已經可以起到區(qū)分各自商品來源的作用,兩商標顯然不會構成近似商標,并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
而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焦點問題的闡述:“對于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爭議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yè)標志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具體到“紅獅犸”商標爭議案,由于該商標已實際使用多年,祥云公司亦提交了實際使用和宣傳證據,商評委卻未對相關公眾能否客觀上區(qū)分雙方商標指定商品來源進行判斷,顯屬不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也表示,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最終,兩審法院均認為商評委不應僅比對商標文字即作出“紅獅犸”與“獅馬牌”商標構成近似的結論。據此,商評委重審裁定稱,“紅獅犸”商標經祥云公司使用多年,已具有知名度,相關公眾對該商標與“獅馬牌”商標在客觀上已經能夠識別各自商品來源,因此兩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巴斯夫公司對上述重申裁定提出訴訟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判決稱商評委在整體考慮祥云公司提交的使用證據的情況下,得出兩商標不構成近似的結論正確,該裁定應予維持。
本報將繼續(xù)關注該案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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