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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umbia”商標糾紛案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作者:鄧舒馨2014-08-22 10:22:056574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某侵害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以下簡稱哥倫比亞公司)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黃某的上訴,判決黃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哥倫比亞公司注冊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某侵害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以下簡稱哥倫比亞公司)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黃某的上訴,判決黃某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哥倫比亞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鞋類商品,并賠償哥倫比亞公司1.2萬元。

黃某是廣州市海珠區(qū)某鞋店的個體經(jīng)營者,2013年10月,哥倫比亞公司經(jīng)過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公證后,證明黃某店里銷售的運動鞋不是其公司授權生產(chǎn)的。

經(jīng)審理查明,哥倫比亞公司依法取得第1236702號、第G866360號、第5288009號Columbia商標的專用權,注冊商標處于有效保護期內,依法受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哥倫比亞公司的上述商標經(jīng)長期使用并通過大量宣傳,在消費者中已建立了較高的知名度。

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黃某銷售的涉案被訴侵權運動鞋在鞋的側邊、鞋面中心、鞋的腳踏和鞋底處均標有“Columbia”,與哥倫比亞公司的第1236702號、第G866360號、第5288009號Columbia商標相同或相似。該產(chǎn)品未經(jīng)哥倫比亞公司授權生產(chǎn),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屬于侵權產(chǎn)品,黃某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

黃某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的上訴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其銷售的涉案鞋子屬于侵權產(chǎn)品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原審法院未對其店里銷售的運動鞋及其商標使用與哥倫比亞公司生產(chǎn)或授權生產(chǎn)的鞋及其商標使用進行比對,在沒有任何鑒定材料以及當庭比對的情況下,就認定涉案鞋子為侵權產(chǎn)品,顯然沒有證據(jù)支持。

哥倫比亞公司則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因此駁回黃某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黃某負擔。

標簽: 侵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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