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請人北京天溢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注冊申請在第42類服務上的第15191792號 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被商標局以該商標同其它在先注冊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
案情簡介:
申請人——北京天溢中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注冊申請在第42類服務上的第15191792號“
”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被商標局以該商標同其它在先注冊申請的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為由,作出了第TMZC15191792BHTZ01號商標注冊駁回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遂委托中細軟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了駁回復審申請。
案例分析:
中細軟在接受申請人的委托后,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進行了全面而專業(yè)的分析,向商評委提交了如下申請理由:
一、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的,源于申請人在先登記的軟件著作權,具有合法來源,且經過長期的使用及宣傳,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同申請人形成了唯一對應關系,具備了商標所應有的區(qū)分性,不會造成混淆,應予以初步審定并核準注冊。
二、申請商標“
”同第1599959號“
”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774605號“
”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二”)、第8125610號“
”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三”)的指定使用服務項目、構成要素、整體外觀及含義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差別,不易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1,申請商標同各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服務,進而也不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讀音及含義等方面具有明顯的差別,不易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近似商標。
首先,從構成要素及整體外觀來看,申請商標由背景圖案、字母和漢字三部分構成,清晰有致的排列,營造出一種專屬、溫馨的整體效果;而各引證商標僅突出字母e,在設計及整體效果上與申請商標具有顯著差別。
其次,從讀音來看,申請商標是一個英文字母和兩個中文漢字的讀音組合;而引證商標一和引證商標二則只有一個英文音節(jié);引證商標三的中文構成部分與申請商標的巨大差異,使其整體讀音效果更是不同。
第三,申請商標與三引證商標的含義各有不同。
復審結果:
在中細軟有理有據(jù)、專業(yè)的分析比對后,商評委推翻了商標局的決定,對申請人意向的部分商品作出了準予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決定,使得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及時而有效的保護。
申請商標同三引證商標的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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