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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店沒經許可使用商標被告侵權

來源:京華時報作者:網絡2012-02-07 09:45:386804

黃先生加盟北京榮昌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洗衣業(yè)務。合同到期后,因其沒有續(xù)簽但繼續(xù)使用榮昌商標,被該公司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黃先生賠償

 黃先生加盟北京榮昌科技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洗衣業(yè)務。合同到期后,因其沒有續(xù)簽但繼續(xù)使用榮昌商標,被該公司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黃先生賠償榮昌公司經濟損失8000元。

榮昌公司訴稱,其與李女士簽訂了“榮昌”商標的《榮昌洗染模式加盟合同》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豐臺區(qū)萬豐路開辦了一家連鎖洗衣店。后李女士經榮昌公司同意,將此洗衣店連同“榮昌”商標的使用權一同轉讓給黃先生,三方共同簽訂了協(xié)議。2010年12月,三方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到期,黃先生未與榮昌公司續(xù)簽合同,但仍然在櫥窗廣告和罩衣袋上繼續(xù)使用涉案商標。該公司因此起訴請求判令黃先生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開庭時,黃先生辯稱其沒有侵權動機,在合同到期之前已經將燈箱進行了更換。櫥窗因牽涉到物業(yè),所以延緩了,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黃先生在合法使用涉案商標的期限截止后,未經榮昌公司許可,仍繼續(xù)在洗衣店內使用涉案商標,可以認定其行為侵犯了榮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榮昌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黃先生的侵權行為所受到的損失,也未舉證證明黃先生因此獲得的利潤,法院根據黃先生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8000元。

宣判后,黃先生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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