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一般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也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并應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
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一般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是既要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也要對商標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并應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比對;三是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除上述原則之外,商標共存、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等因素亦會影響近似商標的判斷。
在商業(yè)迅速發(fā)展的今天,許多商家和企業(yè)均越來越注重商標的重要性,尤其是對申請注冊的商標進行了長期地宣傳和使用后,若商標被駁回后,有些企業(yè)會尋找引證商標的注冊人進行商談,達成商標共存協(xié)議。那么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否會影響到商標近似的判斷?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期審結的“尼克爾”商標案中,日本株式會社尼康申請注冊了“尼克爾”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飲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由“尼克爾”3個漢字組成;第5416027號“尼克及圖”商標、第5416051號“尼克及圖”商標均為圖文組合商標,其中文部分為顯著識別部分,僅由“尼克”兩個漢字組成,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的商標標識近似程度較高。雖然商標標識較為近似,但在文字組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別,且在商標評審階段兩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了《同意函》,其明確表示不反對原告注冊和使用訴爭商標,該《同意函》表現(xiàn)了兩引證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權的處分,在無證據證明該《同意函》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應當充分尊重兩引證商標所有人對引證商標的處分和對訴爭商標注冊的態(tài)度。綜合上述因素,訴爭商標與兩引證商標共存于類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未構成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近似商標,故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注冊。
該案與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高行終字第1043號“UCG”商標行政案件涉及類似的爭議事實和相應法律問題。因此,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識高度近似,且引證商標所有人出具商標共存協(xié)議的情況下,商標共存協(xié)議應當作為適用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審查判斷訴爭商標可否獲準注冊時應予考量之因素。但是,商標授權確權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商標共存協(xié)議是否必然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仍要結合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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