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歡迎您來到中細軟商標注冊網!

注冊熱線:400-700-0065

首頁 0 商標注冊新聞 0 益達口香糖商標包裝遭到侵權

益達口香糖商標包裝遭到侵權

來源:北方網作者:紫兒2013-04-10 11:13:056643

日前,有關消息報道,益達口香糖商標包裝被侵權,侵權的是普天食品廠,該廠使用與“益達”近似的包裝,這一行為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

日前,有關消息報道,益達口香糖商標包裝被侵權,侵權的是普天食品廠,該廠使用與“益達”近似的包裝,這一行為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

【案情摘要】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取得“益達”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包括糖果、非醫(yī)用口香糖,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0年6月6日。箭牌公司授權箭牌中國公司獨家使用箭牌公司的注冊商標、產品名稱及包裝裝潢,生產銷售包括“益達”品牌在內的口香糖。箭牌中國公司在相關媒體刊登了大量益達口香糖的廣告,對益達口香糖進行了廣泛宣傳。在多年的生產、銷售、宣傳過程中,“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的裝潢除個別細節(jié)變化外,整體裝潢的裝飾、布局基本一致。

2005年前后,箭牌中國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推出多種口味的“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包括香橙薄荷味、清爽草莓味、香濃密瓜味、冰涼薄荷口味,均為立體白色塑料瓶包裝,加貼前后瓶貼和瓶蓋貼,對應上述口味的瓶貼主體顏色分別為橙色、粉色、黃色、綠色。前瓶貼為基本正方形,兩側邊為弧形設計,左上角有藍色橫條(橫條內注:關愛牙齒或幫助防蛀潔凈感覺)和牙齒圖形,左下角有三葉片標志,瓶貼中央是向上傾斜的白色文字藍色背影的“益達”,文字左上角標英文“Wrigley’s”和星星圖形,“益達”文字右上角亦有一星星圖形,“益達”文字下方標白字藍色邊框和陰影的“木糖醇”,后面接顏色較淺的白色文字“無糖口香糖”,瓶貼的右下方裝飾相應口味的水果圖案和口味指示文字,冰涼薄荷口味裝飾一星星圖案,瓶貼最下方注明凈含量56克、約40粒裝。背瓶貼與前瓶貼形狀、尺寸相同,上部標“Extra Xylitol無糖口香糖”,下面小字注明木糖醇的功用、生產廠家、廠址、配料、熱線電話、產品標準號、保質期以及口香糖食用提示,右邊為產品編碼。瓶蓋貼中下部標注“EXTRA Xylitol無糖口香糖”字樣,該字體上面標WRIFLEY’S英文及兩顆星星圖形。

普天食品廠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主要經營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等),其生產的上述“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均使用立體白色塑料瓶包裝,加貼前后瓶貼和瓶蓋貼,清香密瓜味、清涼薄荷味、清新綠茶味、清爽草莓味、清甜蜜桃味、清爽藍莓味、香濃咖啡味七種口味的瓶貼主體顏色分別為淺綠色、淡藍色、深綠色、紅色、粉色、紫羅蘭色、咖啡色。前瓶貼為基本正方形,兩側邊為弧形設計,頂端注明“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該文字下面左上角有藍色橫條(橫條內注:關愛牙齒)和牙齒圖形,瓶貼左下角有蘿卜圖案,瓶貼中央是向上傾斜的白色文字的“倍達”,文字左上角標“HK PEDA”和星星圖形,“倍達”文字右上角亦有一星星圖形,“倍達”文字下方標白字藍色邊框的“木糖醇”,后面接顏色較淺的白色文字“健齒口香糖”,瓶貼的右下方裝飾相應口味的水果等圖案和口味指示文字,瓶貼最下方注明凈含量52克。背瓶貼與前瓶貼形狀、尺寸相同,上部標“HK PEDA倍達口香糖Xylitol”,下面小字注明品名、配料、食品許可證、執(zhí)行標準、保質期,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天津普天童樂食品廠生產銷售、產地、廠址、網址、熱線電話以及口香糖食用提示,右邊為產品編碼。瓶蓋貼上部標“HK PEDA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中部標注“Xylitol”字樣,下部標全國統(tǒng)一銷售熱線。普天食品廠庭審陳述,采用上述相同裝潢形式的“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還包括清怡檸檬味等共計10種口味。倍達木糖醇健齒口香糖”標明的監(jiān)制單位香港益達集團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現(xiàn)任董事為楊彥華、劉鑫鵬。

#p#副標題#e#

箭牌公司、箭牌中國公司認為普天食品廠的上述行為侵犯了箭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擅自使用“益達”木糖醇無糖口香糖特有的包裝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的被訴侵權行為是一起比較典型的“搭便車”、“傍名牌”行為,與那些直接將他人注冊商標用作自己的名稱、字號使用或者突出使用的侵權方式有所不同,被訴侵權人通常采取先將與他人已經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在我國大陸地區(qū)以外注冊為企業(yè)名稱或字號,然后在大陸地區(qū)的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監(jiān)制、委托加工、授權生產、許可使用等方式使用。被訴侵權商品通常還采用與商標權人的商品相近似的包裝裝潢,以誤導消費者。

本案的關鍵所在是,普天食品廠在其產品包裝瓶貼上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字樣是否侵害箭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首先,箭牌公司在中國依法注冊的“益達”商標具有獨特顯著性,其經過多年的使用及廣泛的宣傳推廣,已在中國市場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益達”牌木糖醇口香糖亦成為相關領域公眾熟知的品牌。作為同類商品生產企業(yè),普天食品廠在其生產的口香糖包裝瓶貼顯著位置上以較為醒目的字體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字樣的目的,顯然是要利用“益達”商標及商品的良好信譽和品牌效應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意在表明該商品與“益達”商標及商品具有某種關聯(lián),以使消費者相信其產品與箭牌公司的產品具有相同甚至更好的品質,從而推銷其的“倍達”木糖醇口香糖。普天食品廠主觀上具有侵害箭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故意。

其次,在商業(yè)活動中,如果為敘述說明商品的有關信息,應允許他人正當、合理地使用權利人的商標文字,同時應保護消費者對標識所指示的商品來源不產生混淆。本案中,普天食品廠將其生產的口香糖產品命名為“倍達”,并在銷售過程中暗示該產品為“益達”新推出的系列產品,加之“倍達”口香糖使用了與“益達”口香糖極為近似的包裝裝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普天食品廠在其“倍達”口香糖包裝瓶貼顯著位置上突出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的行為,既不屬于對授權方企業(yè)名稱的正當使用,也并非為說明商品來源進行的合理使用,其行為構成對“益達”商標的突出使用。該行為在客觀上已經起到了標識商品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損害了“益達”商標的識別功能,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箭牌公司提供了2010年來各大報刊登載的眾多關于倍達口香糖造成市場混淆,被各地工商機關予以處罰的報道,證明已造成市場混淆和誤認的有關事實。至于普天食品廠“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字樣所表述的內容是否真實,不影響本案商標侵權的判定。

綜上所述,普天食品廠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顯著位置,以敘述性方式突出使用箭牌公司“益達”商標的行為,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侵害了箭牌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此,法院認為,普天食品廠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的顯著位置上以敘述性方式突出標注“香港益達集團監(jiān)制”字樣,導致了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構成對箭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

普天食品廠這種“搭便車”造成市場混淆的使用方式,本質上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商標侵權行為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之間在某些情況下并不存在涇渭分明的界限。

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中細軟"的作品,均為本站原創(chuàng),侵權必究!轉載請注明“來源:中細軟”并標明本網網址www.gbicom.cn!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中細軟)”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lián)系的,請在相關作品刊發(fā)之日起30日內進行 。聯(lián)系方式:400-700-0065在摘編網上稿件時,由于網絡的特殊性無法及時確認稿件作者并與作者取得聯(lián)系。為了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準確地向權利人支付作品使用費,請作品著作權人及時與本網站聯(lián)系,以便支付稿酬。